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责令毛某退赔被害单位3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毛某在担任芜湖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缴纳的货款后未全部上交公司,将其中33万余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2年7月8日,毛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挪用资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