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又维护了善良风俗和当事人权益,发挥了婚恋价值观的评价指引、规范引领作用。
2020年10月,男子小张和女子小李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开始谈婚论嫁。2021年2月,小张给付小李2万元用于购买结婚“三金”,另给付4万元现金彩礼,共计给付6万元。2021年5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后,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习惯及各种原因经常争吵,矛盾无法调和。2023年3月,双方一致决定分手,小张要求小李返还当初给付的彩礼6万元,小李不情愿,小张遂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该院迅速将案件委派至宣城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站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梳理卷宗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后了解到,小张和小李已经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且已经同居生活了9个月,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相关法律规定,小李应返还彩礼款,但考虑到该彩礼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酌情返还。在调解员向二人认真释明法律利害关系并耐心劝导后,最终小张和小李各让一步,小李同意返还小张彩礼3万元。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获得当事人的一致称赞。(邵红霞 李雯)
法官说法:
为维护善良风俗,树立正确婚恋导向,避免因给付彩礼加重经济负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人民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适当返还,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因此本案中虽然只返还了3万元,但双方均表示认可满意。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