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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债务应履行,欠付货款及时还
来源:张松闻 阅读量:10000 2023-09-20 17:47:58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10日,无锡某公司所欠货款由芜湖某公司与淮北某公司在货款对账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并约定将所欠货款债务转至芜湖某公司,双方确认后芜湖某公司陆续支付了14万元的货款,目前尚欠74500元货款未结,淮北某公司多次与芜湖某公司就货款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芜湖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锡某公司拖欠淮北某公司共214500元的货款未付,经过淮北某公司、无锡某公司和芜湖某公司协商,均同意将无锡某公司的债务转由芜湖某公司承担,当事人之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债务的受让人芜湖某公司依法负有向债权人淮北某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芜湖某公司受让债务后陆续汇款七次共计14万元至淮北某公司账户,尚欠74500元未清偿,淮北某公司诉请要求芜湖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芜湖某公司支付淮北某公司货款74500元及逾期违约金。(张松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