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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鸠江区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来源:许娟 阅读量:10000 2023-09-21 17:10:50

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发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选择本人不直接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而由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为发表意见、举证质证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本人不出庭导致事实说不清的问题,当事人本人作为事件的亲身经历者,亲自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在审理的三起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法官在庭前阅卷过程中发现三起案件被告相同,案件事实不清,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避免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微创新工作方式,法官决定向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当庭令》,要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参与庭审活动。庭审当天,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实际合同参与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了具体的情况并进行对质,使案件的主要事实得到了更加完整和清晰的查明,双方的一些沟通盲点和误解得到澄清,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三名原告与被告握手言和,三起案件最终当庭调解成功。

该到庭令是鸠江法院作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审判实务中,当事人消极应诉的行为时有发生,常常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签发,有助于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于案件事实的快速和直接查明,有助于避免程序空转和减轻当事人诉累,助力于案件最终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