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这次我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了,我们开眼镜店的,就应该像保护眼睛一样去保护知识产权。”9月13日,被执行人某眼镜店老板在签完结案笔录后发出感慨。
北京某品牌眼镜公司于1994年获准注册商标,2008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并陆续在全国开设多家连锁店。该公司发现,位于宣城市区的某眼镜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登记情况下使用该商标,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请求确定为:一、拆除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中含有侵权商标的字样;二、强制企业名称变更且不得出现侵权商标的字样。两项停止侵权的执行事项看似简单,但考虑到如何拆除对店内整体装修环境影响最小,以及如何避免经营者抵触导致矛盾激化等问题,实际执行难度不小。
调查发现,宣城某眼镜店早在2001年就已经在宣城市区登记注册并经营至今,只是因经营者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客观上造成侵权行为发生。情况摸清后,承办人迅速联系某眼镜店经营者王某,及时普法,同时建议其及时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解开了王某的心结,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法官,我已申请了新的注册商标,可以查询。这几天是开学季,你们来强拆肯定会影响眼镜店生意,能否过几天?”经过查询,王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新商标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在核实商标后,也表示认可该履行行为。充分考虑到王某的经营和担忧,承办人从善意执行角度出发,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暂缓拆除工作。
当天,在法院的监督下,在尽量不影响店内整体装修风格的前提下,对涉嫌侵权的字样予以拆除或遮挡。并将拆除过程以图片及视频反馈给远在北京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善意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和赞赏。王某也承诺,一旦注册的新商标获批,会第一时间投入使用。至此,案件执行圆满落下帷幕。(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