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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账户为他人洗钱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25 16:26:02

颍上讯 因洗钱罪,被告人周某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贪污罪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周某原系某乡镇党委书记刘某(已判决)驾驶员。2012年10月7日,根据刘某安排,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用于存取刘某收受的不正当款物。从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刘某先后安排周某将受贿的50万元现金存入该银行账户,其中2016年8月,刘某取出该银行卡中的部分款项购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刘某款项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