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随着被执行人湖南省临澧县某烟花公司将剩余18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汇入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一起因燃放有产品缺陷的烟花爆竹致残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就此顺利执结,申请人莫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得以充分保障,其长达近三年的维权之路也圆满划上句号。
2020年6月25日,莫某在点燃一个25发“笛音”开门红烟花后,右眼被炸伤。后莫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视神经萎缩。经鉴定,莫某右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案涉烟花系在当地某超市购买,生产厂家为临澧县某烟花公司,2021年3月,莫某将某超市、某烟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92156元。法院判决某烟花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莫某各项损失共计274369.77元。然法院判决生效后,某烟花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莫某遂于2022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某烟花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等,并多次通过电话敦促其履行义务,然该公司负责人以该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民生无小事,因该案关乎申请人身体健康和后续治疗问题,执行干警以“如我在诉”的劲头,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冻结某烟花公司的银行账户,强制扣划43226元交付于申请人,并对该公司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倒逼其履行义务。为了加快案件执行速度,2022年11月,执行干警不辞辛劳前往近两千里之外的临澧县找寻该烟花公司,现场耐心地对其负责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利害关系,被执行人终于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并每月给付申请人一部分赔偿款。2023年6月,被执行人以其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无力继续履行义务,申请人莫某则表示目前其正在医院进行治疗,急需大笔医疗费。为了尽快帮助申请人解决医疗费难题,同时兼顾某烟花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执行干警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在执行干警情法并用地悉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相谦让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均同意一次性以18万元了结剩余全部赔偿款。2023年9月20日,执行干警将18万元打至莫某账户,莫某及家人由衷地向执行干警致谢,感动地说道:“谢谢法院为我主持了正义,终于不用担心我接下来的治疗费了。”(王浩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