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今年以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10月7日,该局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获罚
5月2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来安县某保健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邈艾堂 艾灸月卡”和“邈艾堂 亲情卡”各1张,卡上标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同时在当事人销售货柜上发现有待销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3月开始,制作使用上述卡片,违法所得共计1200元。未标价的商品为蜂蜜、牙膏等,销售额约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9月1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利用格式合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一方所有,明显地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
劣质复合肥坑农害农严惩不贷
4月12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15-18-7≥40%,N-P2O5-K2O)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复合肥料总养分为35.4,不符合检验标准GB/T15063-2020,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农资经营店(已另案处理)销售的复合肥料(标识的生产企业是红牛国际钾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法兰克福大道1033号),实际生产企业是安徽某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及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包装标识的复合肥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复合肥料5吨,货值金额1.3万元,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6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93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质量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劣质肥料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包装空隙率不符要求
月饼过度包装下架整改
9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月饼过度包装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由“中山市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满星球”月饼(净含量480g,内含黑松露坚果酥60克×2个+奶黄蛋黄酥60克×2个+紫薯蛋黄酥60克×2个+黑芝麻酥60克×2个),产品包装空隙率为66.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8盒,售价148元/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加重环境负担,还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的真实价值。市场监管局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购买香蕉被“凑角为整”
依法查处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4月30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鲜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购物小票上发现有一项“抹零-0.05元”。经查,投诉人在该鲜果店购买香蕉,应收款8.85元,当事人为了方便交易(凑“角”为整),在收银系统的“抹零”中设置了“四舍五入”的舍入方式,实收款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6月5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作出罚没款1000.14元的行政处罚。
“反向抹零”虽然金额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反向抹零”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使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公平公正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