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日下午,在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移交完工作后,于当晚7时左右骑车下班回家,不料,途中被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公司说我已不是他们的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请问我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刘慧丽
刘慧丽读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即在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办完离职手续,于当日的24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在24小时内,劳动者仍然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故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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