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21年8月考取北京某大学,因父母无力继续供养我读书,于是我就准备放弃学业。私企老板汪某得知我家的情况后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表示其公司愿意无偿资助我完成4年大学学业,每年资助2万元。头两年汪某的公司共向我交付了4万元,可今年9月份,汪某的公司就停止继续资助我,理由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状况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了。请问,我可以要求汪某的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吗?
读者:顾凡
顾凡读者:你不可以要求继续资助。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俗称“贫穷抗辩权”,其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如果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造成赠与人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赠与人因此享有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
赠与人不再向受赠人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的财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第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第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就是说,赠与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者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是否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均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汪某公司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