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金虎)10月11日,记者从省检察院派出院庐州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就安徽省蜀山监狱提请的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据悉,该案系庐州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暂予监外执行听证案。
2020年10月12日,王某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今年8月31日,蜀山监狱以王某某患有骨髓增生异常-骨髓增殖性肿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庐州检察院审查。庐州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结合该犯病情诊断情况,庐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必要采取听证形式审查的情形,故决定组织开展听证。为保证听证的专业性、公正性,庐州检察院专门邀请了医学专家、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执行机关蜀山监狱等单位派员参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蜀山监狱对王某某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作了说明。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向出席听证会的各方代表进行了提问,详细了解了该犯的病情、治疗经过以及狱内表现等情况,并进行了深入讨论。在经过闭门评议后,听证员当场发表了听证意见。经公开听证,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请。9月25日,省监狱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邀请医学专家及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精准监督并提出专业意见,是庐州检察院借力外脑、防止“纸面服刑”的具体实践。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庐州检察院分党组书记康燕表示,庐州检察院将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作风建设深化年”目标要求,持续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知,以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案件,能动监督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金虎)10月11日,记者从省检察院派出院庐州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就安徽省蜀山监狱提请的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据悉,该案系庐州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暂予监外执行听证案。 2020年10月12日,王某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今年8月31日,蜀山监狱以王某某患有骨髓增生异常-骨髓增殖性肿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庐州检察院审查。庐州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结合该犯病情诊断情况,庐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必要采取听证形式审查的情形,故决定组织开展听证。为保证听证的专业性、公正性,庐州检察院专门邀请了医学专家、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执行机关蜀山监狱等单位派员参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蜀山监狱对王某某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作了说明。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向出席听证会的各方代表进行了提问,详细了解了该犯的病情、治疗经过以及狱内表现等情况,并进行了深入讨论。在经过闭门评议后,听证员当场发表了听证意见。经公开听证,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请。9月25日,省监狱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邀请医学专家及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精准监督并提出专业意见,是庐州检察院借力外脑、防止“纸面服刑”的具体实践。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庐州检察院分党组书记康燕表示,庐州检察院将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作风建设深化年”目标要求,持续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知,以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案件,能动监督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