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下符桥法庭受理了一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2017年,原告汪某从被告潘某手中购买一间门面房以及一套住房,并租赁该门面房紧邻的另一间门面房从事小龙虾等水产品生意,生意做得红红火火。2023年4月,潘某电话告知汪某要出售此间出租的门面房,在汪某尚未明确回复是否要购买的情况下,当天就将该出租的门面房出售给第三人胡某。
想到自己的水产生意即将面临无经营场所的困境,汪某以被告潘某售卖门面房的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霍山法院。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为进一步化解纠纷,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前往争议门面房进行现场调查,积极推进案件调解工作。法官首先安抚汪某激动情绪,后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如汪某因经营生意需要,确实想购买该门面房,可以与胡某协商。
后承办法官又通知被告来到法庭,告知其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给原告经营造成了极大不便。潘某应当至少在出卖前三个月通知汪某他要出卖该房屋的事情,便于汪某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潘某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则汪某作为承租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即使汪某不愿行使该优先购买权或第三人出价高于汪某的价格,导致潘某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过户的,新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依“所有权”让现承租人搬离,而应当继续履行之前的租房协议直至期满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不过,期满后是否续约则是双方协商的问题了。
最终经过一番沟通,潘某自愿补偿了汪某的部分损失,汪某又和胡某达成一致意见,从其手中购买了该门面房。随后汪某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优先购买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卖给第三人和卖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卖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利益。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在房屋买卖中存在一项原则,叫“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三十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租的房子被卖掉,并不会影响租户的居住权,买受人无权要求租户搬离。租户可以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居住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通讯员 曹裕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