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拖欠我工资和奖金共计10万元,我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帮我索款,律师建议我选择风险代理。随后,我与律师事务所签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我先交6000元代理费;胜诉后,我再按实际拿到的款项向律所支付30%的代理费。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主动付清了全部欠薪。我认为,律所提供的服务很有限,抽取3万元实在太高。请问我可以拒绝支付吗?
读者:凌厚辉
凌厚辉读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你的请求事项是支付劳动报酬,属于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范围,所以,该风险代理合同无效,你可以拒付风险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