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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转让债权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17 15:03:32

编辑同志:朋友孙女士向洪先生借款5万元,我在孙女士出具的借条上签写了保证人及自己的姓名,并与债权人洪先生明确约定“严禁转让债权”,该约定内容载于借条之中。后来,洪先生仍然将5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徐某,并发微信通知了我,我对此未置可否。请问,如果徐某向孙女士索要借款无果,我是否还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读者:江正文 

江正文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就是说,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只需要“通知”保证人即可,保证人无论是否同意,该转让都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保证人对受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债权人洪先生在转让债权时通知了你,但由于你在提供保证时已与洪先生明确约定“严禁转让债权”,这就相当于对该保证设定了条件。因此,洪先生必须遵守该约定。洪先生违反约定转让债权,此行为构成对保证人你的违约,而且你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没有作出书面同意,所以,你对新的债权受让人徐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人孙女士无力向徐某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徐某也无权要求你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