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敬老院的负责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敬老院受损严重,该情况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爱心企业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其中,甲公司愿意捐赠30万元用于敬老院房屋的修缮。在记者、街道干部的见证下,我代表敬老院与甲公司总经理签订了捐赠协议。可半个月过去了,敬老院也未收到钱款,于是我就带着会计找到公司询问,不料总经理说由于其他领导反对,公司已研究决定取消捐赠计划。请问,敬老院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履行捐赠义务?
读者:张福民
张福民读者:甲公司不得擅自取消捐赠计划。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属转移之前,可以无理由地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承诺向敬老院捐赠爱心款项,双方也签订了捐赠协议即赠与合同,而且这种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之后也未出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甲公司应当兑现承诺,不得任意反悔。鉴于甲公司肆意撕毁捐赠协议,你们敬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赠与义务,给付捐赠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