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核实就在自媒体平台转发不实信息,并发表猜测性言论,给有关企业造成名誉侵权。10月10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起关于某视频号发表不实言论侵犯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的案件。
今年3月,被告陶某作为一个自媒体平台的博主,在某短视频平台用其注册的账号发布一则视频,该视频内容为“寿县某米厂在大米里面加香精,顶风作浪,不重视食品安全等”。因同一时期,央视在消费维权报道中指明市场中存在违法添加香精问题的大米,此视频一出引起网友猜测和热议。
但是,央视的报道并不包括寿县某米厂的产品,且该米厂出厂的产品经检测结果均合格。所以原告寿县某米厂认为,被告陶某作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发布针对自家产品的不实言论,误导了一般社会公众,引发网友对原告的愤恨和咒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公开道歉并赔偿。
庭审中,陶某认为自己只是转载、搬运了网络文章,发表了相关猜测性的言论,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陶某认识到,自己通过自媒体账号发表的视频,所附内容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未对其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为了尽快止损,陶某主动要求和寿县某米厂调解,并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陶某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置顶发布经审核后的致歉声明并置顶七日,为寿县某米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名誉损失100元。
法官说法:在自媒体时代,广大网民都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谨慎发言人人有责。(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