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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来源:刘祥祥 李雯 阅读量:10000 2023-10-19 20:03:21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该案系“全国生态日”设立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环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权某、陈某、耿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最高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权某、陈某、耿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物资再生利用环保公司达成协议,由某环保科技公司帮助某物资再生利用环保公司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树脂粉,处置费每吨660元。同时,被告人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达成协议,以每吨460元的价格承接该业务,并通过中介人联系将废树脂粉运至扬州市某垃圾填埋场,支付每吨360元的填埋费,从中赚取差价。

2022年4月3日,王某安排车辆运出157.66吨废树脂粉。因疫情原因,该批废树脂粉未能运至填埋场。同年4月5日晚,王某、权某、陈某、耿某之间陆续经他人辗转介绍,后将上述废树脂粉运至耿某承租的宣州区某服饰公司,倾倒在公司厂区外空地上。王某支付了每车2000元的相关费用,除去其他费用,权某、陈某、耿某分别得款500元、1800元、4000元。

同年4月12日,生态环境部门接举报后,对倾倒现场进行检查,并对涉案废树脂粉进行转移封存,经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经鉴定,该批废树脂粉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特性毒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权某、陈某、耿某违法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57.66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四被告人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前科劣迹,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近年来,宣州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用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刘祥祥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