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6岁女儿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我每周六接女儿短住,周日早上送回,如前妻不配合,则每违约一次应付违约金200元,从抚养费中扣除。请问我与前妻关于探望违约金冲抵抚养费的约定有效吗?
读者:宣为国
宣为国读者:探望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性权利,有关探望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同于纯金钱给付的合同,相应地,也就不适用违约金方面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探望权受阻也不是拒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你们有关探望违约金冲抵抚养费的约定显然无法律效力。如果你的探望权受阻,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不能以扣减抚养费的方式对抗,否则,你前妻可以代表女儿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