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为我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我产假期间,社保部门向我支付了生育津贴,公司也按我产假前工资标准向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今,公司反悔,以我既然已获得生育津贴,其便没有支付工资义务,我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我返还产假期间的工资。请问:我应该返还吗?
读者:邓萌萌
邓萌萌读者:你可以拒绝向公司返还产假期间的工资。你可以同时获取生育津贴和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与之对应,公司为你办理了生育保险,你自然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你作为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支付你产假期间的工资,但由于前述规定只是对女职工生育的保障性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