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何某20年前被人故意伤害致残,已获得20年的残疾赔偿金。现何某已57岁,没有生活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请问何某现在能否要求加害人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
读者:余礼明
余礼明读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何某在20年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仍然继续生存,而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何某现在仍可要求加害人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