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但是当感情走到陌路,原本相爱的两人分道扬镳,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该如何界定,是“恋爱经费”还是“民间借贷”?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准确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结一起恋人分手后,女方索要恋爱期间转账的案件。原告黄女士和被告魏先生原本是一对情侣,因感情破裂,黄女士要求魏先生归还借款,魏先生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不属于借款,不予归还。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得选择诉至法院,曾经的情侣如今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材料,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分别以投资、手头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3.6万元。原告表示,这些借款都是通过线上转账,而且自己有保存当时的通话录音,这些都能证明,两人间的转账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自己与原告当时处于恋爱期,这些钱款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经法院查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61.5万元,除去案涉13.6万元借款外,原告向被告转账总金额已超过61.5万。且经法院询问,双方之间没有现金往来。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向被告讨要欠款时,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并未予以否认,并声称要原告亲自去拿。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的事实,对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6万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讯员 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