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许某系被告人张某的姐夫,2020年下半年,许某在浙江省宁波市经营一个小卖部,销售卷烟等。因颍上这边的卷烟在当地好卖,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许某的教唆下,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本人未经烟草部门审批获取“烟草零售许可证”,仍将从颍上县不特定烟草零售户处收购的卷烟加价向许某出售赚取差价。经核查,张某向许某销售卷烟数额共计180万余元(包括案发当日,颍上县烟草局查扣各类卷烟764条)。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1000元,许某非法获利30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6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传唤至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许某于2022年6月20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在颍上县域范围内,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罚。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