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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怎么办?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31 14:59:02

编辑同志:2016年底,我与前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探望一次。离婚后,前妻以各种借口阻止我看望儿子,更为过分的是,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了继父的姓。为此,我拒绝继续给付抚养费,同时打算起诉要求判令恢复儿子的原姓氏。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小马 

小马读者:根据您所述情形,您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您因孩子“被改姓”而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那么,离婚后,带养方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您前妻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您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