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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签订 “无条件服从加班”协议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31 14:59:16

编辑同志:前段时间我应聘到一家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订立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请问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

读者:刘小强 

刘小强读者: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故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以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