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邻居张爷爷早年丧偶,因身体原因多年来一直由保姆王女士照顾。张爷爷非常感激王女士,便在生前书立遗嘱,离世后王女士可一直住在自己的房屋中,不必搬走。张爷爷去世后,其子女要求王女士立刻搬离张爷爷的房屋。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支持王女士继续居住在张爷爷生前的房屋内吗?
读者:王丽丽
王丽丽读者:民法典第十四章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与租赁权类似,但与租赁权不同的是,除非对居住有明确的收费约定,否则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权利人交纳费用。而且,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书面的形式将居住权确立,从而与租赁权区分开来。王女士依据张爷爷的遗嘱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张爷爷的子女无权要求王女士搬离。但前提是,王女士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方可将该权利确立。如果合同或遗嘱中约定了居住权,但居住权人未及时到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则不享有居住权。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未经她的同意,张爷爷的子女在继承该房屋后亦不得擅自将房屋出租他人、不得侵犯王女士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