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车险是保护车主安全与财产的重要保险形式,在意外事故和损失发生时能够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让车主能够安心驾驶。然而,肥东县一修理厂老板孙某却打起了车损理赔的歪心思。邀请亲戚朋友人为制造数起交通事故,累计骗保14万余元。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0月20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2年11月16日,在肥东县桥头集路某处,陈某驾驶车辆与一辆小轿车追尾,后将车辆拖至孙某经营的修理厂,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该修理厂近期多次承接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且维修价格明显较高。进一步筛查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今年6月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今年28岁的孙某经营着一家汽车修理厂,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本应诚信经营的他,却打起歪主意,拉着亲朋好友干起骗保的“生意”。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8起,成功骗取保险金14万余元。
据孙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过驾驶个人名下或到厂维修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使用低价配件维修并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由孙某获取。
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其中的3起事故中,由于投保人不知情,作为策划者的孙某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20日,法院判决支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孙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保险领域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金的安全使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广大群众切莫心存侥幸、妄想通过保险诈骗获取不义之财,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依法申请理赔,不要因贪图小利和觉得手续麻烦就将相关资料交给他人代办,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