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然而曾因盗窃两轮电瓶车电瓶获刑的苏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又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盗窃电动车电瓶,最终难逃法网,失去自由之身。10月17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苏某某为了攫取不义之财供其挥霍,瞅准盗窃他人两轮电瓶车电瓶这一“商机”。2023年6月,苏某某在定远县池河镇街道盗窃8次,先后盗窃两轮电瓶车电瓶共32块并出售,非法获利610元。后经鉴定,苏某某盗窃的电瓶总价为2710元。另查明,苏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系多次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因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一时爽,误入歧途终身憾。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小失大,一错再错。(通讯员 丁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