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被告人王某因污染环境罪,10月底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穆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查,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分红,明知他人(另案处理)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取铅锭,仍为他人提供位于颍上县关屯乡某村李某所有的牛棚及相关冶炼设备用于生产,后因污染环境,在生产过程中被当地村镇责令停止。其间处置废旧铅蓄电池333吨以上,产出铅锭200吨以上。李某获取12万元租金、王某获取5万元分红。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穆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取铅锭,仍为他人提供位于颍上县刘集乡某村穆某所有的厂房及相关冶炼设备用于生产,后因污染环境,在生产过程中被当地村镇责令停止。其间产出铅锭200吨以上,处置废旧铅蓄电池333吨以上。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穆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霍邱县某厂房内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取铅锭,仍提供相关冶炼设备入股分红。后因污染环境,在生产过程中被当地政府责令停止。其间产出铅锭240吨以上,消耗废旧铅蓄电池400吨以上。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分得17万元以上,被告人穆某分得9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穆某、李某违反环境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提供生产设备或场所,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穆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