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我们单位胜诉。后对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再审判决我单位败诉了。我单位不服,请问能否也申请再审?
读者:侯晓宇
侯晓宇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不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保留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