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邻居俞女士把她不用的电熨斗送给了我,头两个月使用未发生问题。最近,我在熨衣服时,由于电熨斗漏电引发火灾,烧毁我的一件高档衣服。经质检机构鉴定,该电熨斗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只是因为使用年限较长,内部线路老化才引起火灾的。请问,因电熨斗质量瑕疵而造成我财产损失,我可以要求俞女士赔吗?
读者:黎文
黎文读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俞女士在赠与电熨斗时未曾附加义务,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你拿到的电熨斗一开始能够正常使用,俞女士不知道已存在内部线路老化等瑕疵,而且俞女士也未保证该电熨斗无质量问题。因此,你无权要求俞女士赔偿你的损失,只能由你自行承担损失。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