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邹女士确立恋爱关系后,除经常请她吃饭、看电影、为她买衣服外,还为她买过平板电脑、高档手机等物品。恋爱半年后,邹女士对我的态度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并最终分手。请问我为对方买电脑和手机所花销的近2万元能否要回?
读者:任维
任维读者:恋爱期间,你为了增强感情自愿为女友花销,请客吃饭看电影,为其购置衣服、手机等物品,这是社会中恋爱交往的普遍现象,其中,购买衣服、手机、电脑等物品送给对方,这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至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人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物,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附属条件。对于价值不大的物品,以及不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除非你能证明感情受到欺骗,或者证明自己在赠与时是以结婚为附属条件的,否则你无权要求返还购买衣服、手机等物品的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