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盗图,恶意发布虚假评论,公开诋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的产品口碑下降、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品牌的社会评价降低。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经查明,原告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主要销售鸡蛋、鸡等产品。候某曾为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后双方终止合作,候某产生不满。2023年4月,候某先后两次在原告抖音店铺购买鸡蛋和鸡,随后在网络上盗取坏鸡蛋图片上传至原告抖音店铺,四次恶意发布虚假评论,并在评论中怂恿、鼓动消费者抵制购买原告产品,明确引导消费者购买另一家店铺的同类产品,造成网上质疑原告产品质量的不良局面。2023年9月,原告具状法院,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者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被告在原告抖音店铺购买鸡和鸡蛋,如果收到货后发现有问题,应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者与原告沟通、退货来维护合法权益,不应盗取网上图片并否定原告产品品质,怂恿、鼓动消费者抵制购买原告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另一家店铺的同类产品。该行为导致公众产生错误认识,损害公众对原告的信赖,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侯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原告抖音店铺评论区发布致歉声明,恢复名誉,并持续保留七天,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满足不正当私利的工具。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公民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造谣生事”等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人都是网络生活的重要参与者,都应遵守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共同努力营造正向且包容的网络环境。(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