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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08 15:18:08

编辑同志:2021年7月,我入职本地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从事钳工工作。近日,公司经营困难,根据末位淘汰制度规定每个部门至少要裁减一名员工,希望我能主动辞职。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读者:孟刚 

孟刚读者:机械设备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时,方可实施人员裁减。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慎用该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动辄以困难为借口进行裁员解聘,将面临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等风险。因此您公司用末位淘汰等事由解除合同,同时又同岗位招聘行为不仅前后矛盾且缺乏事实依据,实质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间拖欠的工资。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