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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不能“协议”离婚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08 15:18:22

编辑同志:我女儿小玲和女婿李某一直在外地工作。两年前,因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我女儿言行异常,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李某只得撤回了本次诉讼。为达到离婚目的,李某将我女儿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病情稳定后,他隐瞒了小玲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的情况,带其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等小玲回到娘家,我才知道她已经离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协议离婚的行为有效吗?

读者:万友全 

万友全读者: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根据这一规定,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因此不能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您可以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