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小苏是大学同学,2021年7月大学毕业时,小苏选择读研,我选择到乙公司就业。2023年7月,小苏研究生毕业后入职甲公司,而我与此同时从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2023年11月,我和小苏商量一同旅游,于是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可公司称我们均不具备休假资格。请问,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读者:小董
小董读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上可见,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者“累计工作满1年”。就是说,初次入职者,是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对于非初次入职者,则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应当累计。
本案中,你、小苏和甲公司都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具体而言,小苏是应届毕业生,在甲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故无权享受2023年度的年休假。而你先后在乙公司、甲公司的工作时间累计已经超过1年,甲公司应依法给予你带薪年休假。但是,你的2023年度的5天年休假应当按你该年度在乙公司、甲公司所过的日历天数进行折算,由两家公司分别给予。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