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移送“拒执罪”,成功执结一起长达12年的执行积案,有力打击拒执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诉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张某曾从任某某处购买中药材虫草1.3公斤,共计货款 905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还曾于2019年5月向任某某借款两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经任某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归还上述货款和欠款,任某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于2011年11月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令张某清偿货款90500元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依然拒不还款,任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先后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张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依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调查,张某和其儿子长期在外地从事厨房用品经营,有还款能力,张某还在执行期间将其所有的轿车无偿过户至其儿子名下。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任某某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谯城区法院立案后,张某在河北省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张某被羁押期间,自诉案件承办法官曹如雷向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家人释明拒执罪的严重后果,督促张某及家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张某妻子态度强硬,依然拒不愿意替张某偿还案款,执行法官因此采用迂回战术,多次主动联系张某儿子,对其释法明理,经过多达30余次的调解工作,张某妻子和儿子一次性履行4万元案款、诉讼费、执行费和1万元罚款,并由张某儿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自诉人任某某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自诉人任某某撤回起诉。(郑文慧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