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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发出解约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15 16:16:28

合同签订后,如出现一方中途反悔的情况,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11月9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19年6月5日,原告王某某(乙方)与被告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甲方)签订《景区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其所经营的肥西某景区商业区指定场地由乙方设立零售门店,使用面积265平方米。2021年8月30日,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2021年12月1日,王某某搬离该店铺,经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其店铺未售出的商品价值为117560元。

之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至法院。那么,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是否产生解除双方《景区服务合同》的效力呢?如果没有,双方合同何时解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呢?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的合同解除时间。无证据证实原告王某某存在违约行为,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不享有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其要求王某某限期搬出案涉店铺,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王某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其于2021年12月1日搬离,并通知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员工到场对搬离物品签字确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解除。

争议焦点二是因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王某某造成损失的认定。第一,案涉店铺的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经评估共计146800元。智能化设备和货架均系王某某为店铺经营特殊定制,具有特定用途,在合同解除后难以变卖处置,对其已无重复利用价值,应当认定为原告王某某的损失,被告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应予以赔偿,赔偿后,上述装修部分利用价值和智能化设备、货架均归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享有。第二,王某某为经营店铺购买冻柜支出9200元,原告王某某予以处置变卖必然会造成折价损失,法院根据该冻柜的已使用期限、扣除残值等因素,酌定折价变卖损失为9200元×50%=4600元。第三,合同解除时,剩余未出售商品价值为117560元,扣除已处置的香烟价值24082元,为93478元。该部分商品对外出售的折价损失,属于被告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违约造成的,应予赔偿。原告王某某未举证证明已处置的价值的证据,法院根据该部分商品的品种、数量等因素,酌定折价变卖损失为93478×70%≈65435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共计支付原告王某某因《景区服务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21万元。后被告合肥某景区经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该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而对其显失公平,则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后果。(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