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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怎么办?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15 16:21:04

编辑同志:我朋友小静经人介绍与男青年魏平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三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到半年,小静发现丈夫不仅性格怪异暴躁,而且还患有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并在抽屉里找到了其婚前关于此病的就诊记录。小静为此后悔不已,请问,这种情况下,小静应该怎么办?

读者:芸芸 

芸芸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形,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该法第九条还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根据上述规定,魏平所患的抑郁症为第三类“重大疾病”,属于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项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将丧失该权利。为此,小静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丈夫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