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公司招聘技术员要求应聘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董某只有本科学历,但他却伪造研究生学历应聘入职。公司在核查学历时发现董某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遂以董某存在欺骗行为为由,将其解聘。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向董某支付经济补偿?
读者:黄威
黄威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是指与职业特点和职业限制直接相关的信息,具体来说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职业资格、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就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董某提供虚假学历信息,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公司解聘董某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