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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转包 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17 15:39:08

广德讯 两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物业管理服务转包给对方,由对方管理小区并收取物业费。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广德某投资置业公司选聘某润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3年3月初,某润物业公司与某晓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约定某润物业公司将自己对小区的物业服务转包给某晓物业公司,由后者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合同注明,一方违约要支付对方13.5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晓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并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6500元。后因两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某晓物业公司于同月从小区撤出,双方均不再履行上述服务合同,小区仍由某润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2023年6月,某晓物业公司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润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3.5万元;某润物业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并要求某晓物业公司退还物业服务费6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两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因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因此该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某晓物业公司要求某润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3.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某晓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某晓物业公司应当将收取的6500元物业服务费退还给某润物业公司。

最终,法院判决两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无效,某晓物业公司支付某润物业公司6500元。(胡庆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