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张青川)11月17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我省实际,认真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将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条例》共计九章七十条,分别围绕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等方面制定内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提出,要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同时,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在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方面,《条例》规定,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确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等合作,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根据《条例》,我省将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条例》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条例》还提出,要明确容错免责制度具体规定,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