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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中谁该举证?
法院:得利人举证责任更重要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21 20:42:26

朋友之间转账,但是在转账后又起诉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返还时,谁该为这笔转账纠纷承担举证责任呢?11月15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收钱方应就其取得利益存在“法律根据”的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2017年,胡某与陈某发生经济往来,胡某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某转款4万元。陈某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7月15日、2020年7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胡某转款1500元、2000元、700元。陈某对此予以确认。胡某称4万元是委托陈某转交的手续费,由于事情未办成,手续费应该全额返还,结果陈某仅退还0.42万元,所以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陈某在一审中,称自己与胡某之间是工程合作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但是没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胡某主张陈某返还不当得利3.5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胡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但在卷证据无法确定3.58万元的数额及性质。胡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淮南中院在二审中认为,胡某提交了案涉3.58万元真实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陈某不当得利后,陈某应当就不欠款项或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抗辩事由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胡某有工程合作关系。一审法院简单以不当得利主张人应当对给付欠缺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为由,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胡某,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在陈某已对转款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无法举证证明受领具有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责任。

淮南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陈某应该返还胡某3.58万元。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结合案情,认定陈某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若由得利被主张人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得利主张人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属过分苛责。(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