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工作时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岗位,但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从该公司离职时,虽进行过离职健康检查但未发现任何征兆。为此,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离职后如出现职业病,公司概不负责。谁知一年后,我在另一家单位就业时却被诊断出职业病。请问:我之前的公司需要担责吗?
读者:饶笑笑
饶笑笑读者:该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所涉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约定无效。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既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有在未办理工伤保险时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且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不因单位变动而丧失。本案对应约定无疑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