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我省实际,认真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将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条例》共计九章七十条,分别围绕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等方面制定内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提出,要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同时,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在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方面,《条例》规定,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确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等合作,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根据《条例》,我省将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记者 张青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