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五年前,我的女儿和女婿结婚,一年后育有一女婷婷,他们一家三口一直在我家居住。后因工作原因,女儿每隔一天回来一次,女婿一周回来一次,婷婷平日就由我们老两口帮忙照看。平日日常吃喝开销均由我们承担,女儿和女婿并未支付过生活费用,只是有时购买一些菜或水果等食品及生活用品,逢年过节买些礼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婷婷的抚养费?
读者:江伟国
江伟国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婷婷虽然与您共同生活,但其父母一直共同居住,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及第一责任人,其他长辈出于关爱提供的帮助不能取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老人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子女的委托,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在孩子并非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且孩子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为亲生父母支付的情形下,老人向子女主张抚养费依据不足。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