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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 爱心喂养者难辞其咎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23 21:20:32

编辑同志:我和魏某住在同一小区。11月5日晚,我从该小区8号楼2门单元楼附近经过,被狗咬伤腿部,花费医药费2700元。咬伤我的那条狗原系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魏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因此该犬长期生活在8号楼2门单元楼附近。我认为魏某就是该狗的饲养人,于是要求魏某赔偿我的损失,但被拒绝。请问,魏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杨维达 

杨维达读者:出于爱心的魏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应当对动物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和控制,例如,对宠物狗要圈养或拴狗链;遛狗、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予以牵引,并避让他人;乘坐电梯人多时或者在人群拥挤场合,应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魏某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该流浪狗喂食,让其产生食物依赖,使其长期生活在附近。据此,魏某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魏某作为长期喂养人,对该流浪狗负有必要的管理义务,可事实上魏某并没有对流浪狗加以约束控制,最终导致你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魏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其出于良好的动机和初衷为由而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