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男子刘某某经营一家石料厂,名下三辆轿车,却拒不履行十余万欠款,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将其移送“拒执罪”,顺利执结该案。
被执行人刘某某因工程需要自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从刑事自诉人张某某处购买钢材,经结算,刘某某拖欠张某某货款合计176390元。张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张某某遂将刘某某诉至法院,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1763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执行期间,先后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刘某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依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经营一家石料厂,仅微信半年流水就高达20多万元,名下还有三辆车,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张某某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谯城区法院立案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刘某某被羁押期间,自诉案件承办法官曹如雷向他及其家人释明拒执罪的严重后果,督促刘某某及家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过多达20余次的调解,刘某某的母亲将19万元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并缴纳1万元罚款和诉讼费、执行费,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该案顺利执结。
办案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经营石料厂有收入,名下还有三辆车,却对生效的判决书置若罔闻,挑衅司法权威,结果被以“拒执罪”立案逮捕,不仅要履行案款,还因拒执行为被罚款1万元,可谓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郑文慧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