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蒙城县三义镇村民刘某某满面愁容地来到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她。经了解,刘某某在一家专门从事系统门窗加工制造的安徽某公司上班,2022年6月19日上午,刘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被机器挤压受伤,伤情较重,目前左手几乎已无法活动,并且还需二次手术治疗。
因刘某某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其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因自身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刘某某一时茫然不知所措,为此,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诉请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武培培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刘某某提供的工牌、公示信息、在岗人员名单、晋升名单等虽然可以确认其本人系在安徽某公司工作,但工资流水却显示,支付工资的公司为福建某公司,刘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综合分析案情后,3月13日,援助律师以安徽某公司为被告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安徽某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辩称其将业务全部外包给福建某公司,刘某某的工资是福建某公司发放的,刘某某与福建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援助律师据理力争,从福建某公司系企业服务公司,其经营范围不存在门窗加工制造业务,故不可能存在安徽某公司业务外包给福建某公司的情况,福建某公司发放工资的行为与刘某某本人无直接关系,与福建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刘某某本人签字等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最终,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刘某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安徽某公司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某之间无劳动关系。4月23日,刘某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此次诉讼中,历经几次庭审,双方争议较大,援助律师从业务分包的性质、实际用工主体及管理主体、劳务派遣资质以及劳动合同真伪性等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确认刘某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安徽某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9月11日,刘某某继续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于庭审时发表答辩及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据此,刘某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确定,刘某某可以持判决文书向蒙城县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案件几经周折,终于迎来胜利的曙光。11月23日,刘某某夫妇满怀感激之情,来到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印有“法律援助暖人心 依法为民解难事”的锦旗和一束鲜花送到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接下来,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为刘某某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指导其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李淑丽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