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表弟大林与小美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不久,经常为琐事发生纷争。半年后,小美父母托人捎信给大林,言明住在娘家的小美时常发呆,估计患上了某种疾病。闻讯后大林赶紧把妻子送医诊治,后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美的病情未见好转,大林则去了外地打工。其间大林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种情况下,大林可以离婚吗?
读者:张文娟
张文娟读者:对于婚后一方患上精神疾患而引发的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判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大林和小美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小美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分居期间大林两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离。基于小美疾患在身的特殊情况,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大林应根据自身负担能力给付小美适当的经济扶助费,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避免其因离婚而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