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感谢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一直以来对我的帮助和教育,当别人遇到危难时,我也应该出手相救。救人就是救己,既是对别人生命的一次救援,也是对自己灵魂的一次救赎。”11月24日,已经解除社区矫正的储某谈及自己的见义勇为经历颇多感慨。据悉,在矫期间,储某是六安市首个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将时间的指针拨回到两年前。金寨县社区矫正对象储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社区矫正期限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储某在矫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2021年9月28日21时,储某途经县城金水桥附近,听到一男子的呼救。储某循声望去,隐约看到落水男子正在拼命挣扎。“救人要紧!”危急时刻,他捡起路边的竹竿便跳入水中,努力将落水男子拉向岸边,见对方已经力竭,就将其搀扶上岸。脱离危险后,储某闻到该男子身上还有酒味,且意识不清醒,便报了警,金寨县公安局江店派出所接警并处理。
金寨县司法局梅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后,向县公安局查实情况,并整理收集储某下河抢救落水群众的相关材料,向县司法局提请表扬,同时将相关材料移交事件发生属地梅山镇平安办(综治办)。梅山镇平安办(综治办)收到储某下河抢救落水群众相关材料后,开展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后填报《金寨县见义勇为候选人审批表》,报送至金寨县见义勇为基金会。2022年12月,经审定,储某获见义勇为二等奖。
2023年4月10日,金寨县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合议,认为储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提请减刑建议。经过公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等程序,4月23日,六安市司法局制作《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储某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抄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监督。
5月22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罪犯储某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2个月。几天之后,储某到期解除社区矫正。
“本案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调查取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合作,依法对其提请减刑,符合社区矫正法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宽严相济让社区矫正有刚度也有温度。今年,为切实解决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问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安徽省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办法(试行)》,在拧紧社区矫正“安全阀”的同时,也为社区矫正对象出差工作提供便利。《办法》规定,在禁止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出境的前提下,社区矫正对象因投资谈判、走访客户、签订合同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事由,确需离开执行地的,本人提出申请后,原则上应予批准。
实践中,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综合运用电话通信、视频连线、“在矫通”APP刷脸定位打卡、共享微信实时定位、发送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外出在矫对象进行监管,确保“放得出”“管得住”。(记者 周莹莹)